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贵州省互联网协会(简称为贵州省互协),英文名称:Guizhou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Internet,缩写GZA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贵州省内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推进我省互联网改革与发展,依法提供适合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开展各项信息交流、技术合作、专业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企业与社会的沟通联系,发挥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为加速我省大数据、信息化建设和信息通信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和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团体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对省内互联网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和互联网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总结交流省内信息通信企业改革与管理的经验,探索通信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以促进信息通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组织推动省内信息通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活动。收集和反馈信息通信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为企业提高通信质量提供咨询服务;
(四)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开展专家人才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才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五)及时了解省内外互联网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信息通信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六)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信息通信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七)加强与企业的密切联系,就会员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省内互联网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互联网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有关部门的批准,组织推荐规范经营、管理创新、对我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等,并进行表彰激励;
(十)编辑出版有关信息通信企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十一)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二)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社会公共服务管理事项及相关经营活动,提高协会服务管理能力;
(十三)承担政府购买服务与会员单位、委托服务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单位会员。
1、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信息通信运营、建设及信息通信产品制造、销售、增值电信业务、大数据新型产业等企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互联网类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及相关法人组织;
3、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市级以下互联网协会、商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三)个人会员。
1、热心于信息通信事业,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管理工作者;
2、从事互联网的教学、科研、新闻等工作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事信息通信类专业研究领域的各级高校科研人员或学者。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初审;
(三)经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连续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秘书处沟通后无果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二)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与互联网有关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理事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理事长1人、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本团体副理事长以上人员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和协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 ;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建议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 。
第四十六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八条 补选理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2日第4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